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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教位〔2013〕19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暨新成果洽谈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推动产学研的密切合作,鼓励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引导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促进研究生就业创业,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决定举办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暨创新成果洽谈会(以下简称“成果展”)。为做好成果展组织实施工作,现将《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暨创新成果洽谈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组织筹备和参展工作。       联系人:邓晓宁 赵蕾    电话:029—88668826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暨创新成果洽谈会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了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展示科研成果、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和激励研究生开展创新实践,为研究生展示(展销)学习创新成果、促进就业创业发展提供良好平台,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决定举办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暨创新成果洽谈会(以下简称“成果展”)。       二、展示原则和办法       本成果展是省级研究生创新成果展示,按照“鼓励创新,坚持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展奖结合、展后评奖”,与成果推介、洽谈同时进行。该成果展评奖项目为省级研究生创新成果竞赛奖励。       本成果展进行统一分类展示,按学科类别分为工科、理科、文科三大类,分别由有关高校承办。三类展示在同一地点同时举办,分类设置展厅。分类展示实施方案由各承办高校拟定,报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印发。       三、参展范围和作品要求       本成果展面向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学研究生或应届毕业生征集参展作品。       参展作品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创的科技创新实物作品、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技术设计图表、发明专利等。       四、举办时间       每年春季或夏季举办一次,每次为期1周。       五、组织领导       本成果展在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教育厅主管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承办高校主管校长和省教育厅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研究生处,负责成果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承办高校分别按类别成立成果展分组委会,负责该类别成果展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参展作品的征集、资格审查和各奖项初评等。由承办高校主管校长任分组委会主任委员,各相关高校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分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承办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别成果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参展和评奖程序       1.参展申请。研究生(个人或团队)成果参展,须向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参展申请。       2.初选推荐。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类别成果展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参展作品标准,对研究生(个人或团队)申请参展作品进行初选,初选成果向相应类别成果展分组委会办公室推荐。       3.资格审查。各分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选送成果进行参展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展示。       4.成果评奖。展示结束后,由各分组委会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按比例聘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相关专家),对相应类别参展作品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组委会审定。各类别成果展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评奖比例由组委会根据参展作品的总体数量和质量确定。       七、奖励办法       组委会审定的各类别成果展评奖结果,在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公布评奖结果并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如发现有学术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撤销所获奖励,并进行通报批评,责成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奖励办法。       八、成果推介       成果展期间,由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各参展单位和各分组委会邀请省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负责人出席,并组织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参加。成果展示大厅设立洽谈专区。各分组委会和各参展单位应切实注意做好展示期间有意向的用人单位、合作单位与参展选手之间的信息沟通、洽谈平台建设,确保参展选手、作品的相关信息能够顺畅、及时、全面地向有关单位提供。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6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6日自行废止。